| 何为“337条款”? 美国“337条款”是指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 该条款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有限或普遍排除令、停止令和救济令等措施。 近年来,美国对我国的“337调查”案件增长非常快。我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和最大受害国。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集中在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等。 “337调查”一方面影响我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出口、扩展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成为美国国内企业打击我国竞争者的一种比较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手段。近年来,我国企业频频遭遇这只拦路虎,除个别案件达成和解外,其余几乎都铩羽而归,就算是最后和解也因为没有筹码而被迫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和行业对美出口,有的甚至完全失去美国市场。 问题分析 频繁的“337调查”已给国内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成为制约出口增长的重要因素。在“337调查”面前,我国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很少在国外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长期以来以跟踪模仿为主使得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严重不足。其次,受到“337调查”时,应诉不积极。面对“337调查”,国内企业通常有“五怕”:怕官司、怕花钱、怕麻烦、怕责任、怕吃亏。从1986年开始,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大部分企业选择了不应诉,企业被缺席判决,导致多个行业出口的大门被关闭。 由于对这种声势浩大的国际官司不熟悉,我国的生产或出口企业不知如何应对,因此大多采取回避态度。而依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被诉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1996年“多功能便携工具案”就是一例,就是由于所有中国被告方没有出庭,ITC缺席判决并做出了“普遍排除令”的裁定。 从诉讼费用来看,反倾销的律师费用通常为几万至几十万美元,而“337调查”的律师费则是反倾销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一起案件往往要拖好几年,企业为此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为我国企业应诉设置了极高的门槛。 美国公司由此认为,几乎没有中国企业会在“337调查”中进行抗辩,这也促使更多的其它美国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对中国企业提起“337调查”,并理直气壮地申请“普遍排除令”,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为“337条款”的牺牲品。 如何应对? 面对“337调查”,中国企业当如何应对呢?首先,要重视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应对危机的策略来看,企业迫切需要提升科技产业专利诉讼谈判与侵权判断能力,强化产业专利攻防力。从长远发展战略来看,企业需要累积专利筹码。在产品出口前,国内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即相关产品会不会侵犯在进口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企业可以考虑在美国注册商标、专利与著作权,运用美国法律防止其它业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一旦涉案,企业要积极及时应诉,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如果被诉企业不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缺席裁决认定起诉书中的事实成立,把被诉企业的涉案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调查申请人要求裁决发布无限驱逐令,那么,所有涉案产品对美出口将会被禁止,进而影响整个行业。实际上,在2003年美国劲量与EVeready指控中国24家企业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专利一案中,未被列明为被诉企业的其他电池企业就承担了部分诉讼费用。 第三,要重视发挥行业组织和政府的作用。面对国外日益频繁的“337调查”,仅依靠一家或几家企业单打独斗难以承受,需要全行业、产业甚至政府共同应对。在应诉美国碱锰电池调查案过程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探索了一条“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此外,国内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行业协会的支持,通过他们参与国际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建立应诉费用分摊机制等。更重要的是,应在我国建立起类似美国“337调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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