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总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4)委员会(“Commissioners” ) 行政法官经行政程序法授权而产生。行政法官的权力包括:(1)召集审判类型的听证会;(2)作出首次裁决(“Initial Determinations”,“首次裁决”或“首裁”)或建议裁决(“Recommended Determinations”) 。 行政法官的资历与资格:(1)并非一定都经过严格的法律或技术培训;(2)由委任而进行职业民事服务;(3)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 请注意行政法官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区别: 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优点: 1. 拥有非常称职的法律顾问 2. 对证据的处理有条不紊,特别是对于专利案件 3. 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构造和侵权分析有着非常成熟的条理和方法 4. 由于专利案件一般是对物不对人,因此情绪因素影响很低 缺点: 1. 必须处理非常复杂的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 2. 面对大难度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 3. 可能面对不熟悉的法律领域 4. 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 5. 担心已裁决的案件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 6. 地区法院的法官秘书们不见得都具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背景或训练 7. 不习惯在短时间内处理案件 8. 特别是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不能够快速地审理案件 行政法官- 优点: 1. 拥有非常称职并且熟悉知识产权法的法律顾问 2. 对证据的处理有条不紊,特别是对于专利案件 3. 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构造和侵权分析有着非常成熟的条理和方法 4. 由于专利案件一般是对物不对人,因此情绪因素影响很低 5. 对专利技术案件的处理比较得心应手 6. 熟悉知识产权法 7. 拥有熟悉知识产权法的律师顾问 8. 习惯在短时间内处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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