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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时间:2008-6-18  11:00:27    来源:江苏招商网    作者: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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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照明产品时,在经专家认定综合性价比合理,能够满足用户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该优先选用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

  第五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涉及照明产品时,应当编制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参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人应当确保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预算。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有特殊原因,经批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八条  对于一定期限内采购频率较高、单次采购金额较小、采购总量较大的LED和太阳能光伏终端产品可以实行定点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选择本市生产企业或其指定销售商作为政府采购定点企业。

  第九条  采购人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应当优先邀请本市生产企业或其指定销售商参与采购活动。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应将在本地设置研发中心情况、提供本地化服务的情况、本地生产和售后服务网点情况列入技术性评审因素。

  第十一条  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相关供应商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要主动为我市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指导企业科学编制投标文件。要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加大对我市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提高市场知名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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